(2013)荔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日湘与黄然光、覃兴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日湘,黄然光,覃兴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吴日湘。被执行人黄然光。被执行人覃兴基。申请执行人吴日湘与被执行人黄然光、覃兴基欠款纠纷一案,因覃兴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