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翠香与荣成市宏安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香,荣成市宏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香,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宏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香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宏安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荣劳人仲案字(2010)第6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