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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常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