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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诉张某甲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张某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地址泾阳县云阳镇西街村。负责人沈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女。案由: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诉被告张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