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张礼华与齐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华,齐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原告:张礼华。被告:齐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华与被告齐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华于2013年2月26日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江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张礼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