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先平与邓镜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平,邓镜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2月2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2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字第99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先平,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执行人邓镜钦,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何先平与被申请执行人邓镜钦民间借贷款纠份一案,(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申请执行人邓镜钦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5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何先平,但被执行人邓镜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邓镜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长宁支行的存款(帐号为24×××83)人民币共4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邓镜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长宁支行的存款(帐号为24×××83)人民币共495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帐号为:10×××7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胡海林执行员刘勇执行员许玉新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