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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管土贵与王秀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土贵,王秀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管土贵,农民。被告王秀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土贵诉被告王秀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土贵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土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土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管土贵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