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成立与黄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立,黄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李成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玲,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立与被告黄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