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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成立与黄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立,黄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李成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玲,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立与被告黄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