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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哲与刘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哲,刘行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徐哲,男。被告:刘行来,男。原告徐哲诉被告刘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善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行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哲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本熟悉,被告刘行来分两次共从原告处借款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48000元的事实。被告刘行来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交证据一、二能够证实原、被告身份,被告刘行来欠款的有关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徐哲与被告刘行来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被告刘行来因买挖掘机缺钱从原告徐哲处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6000元;2010年12月被告刘行来又将原告徐哲承包木厂电站绿化工程的39000元工程款借走。后经原告徐哲多次催要,被告刘行来在2012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48000元的借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哲与被告刘行来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行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所借原告徐哲借款本金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刘行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军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