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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家才与张峰、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才,张峰,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刘家才,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峰,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才诉被告张峰、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才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险费1520元,由原告刘家才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新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