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石社美与薛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