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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6号原告胡某,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宋某,女,户籍地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省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原告已预交20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余款1012.5元可申请法院退还。审判员 曾  海  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艳萍(代)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