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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周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苏迪亚。被告周某甲。原告梁某诉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斯文丽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迪亚,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同居至今,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同居期间,被告从原告处拿走了18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现被告已离开原告,也不支付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原告没有工作,也养不活女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女儿周某乙由被告抚养;2、被告归还原告1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辩称,与原告是2011年3月份认识的,后来在桐乡同居,2012年9月开始经常吵闹,之后关系就冷淡了。没有欠原告18万元,只欠了5万元,也打了借条,后来陆续还了3万元,目前还欠2万元。被告现在没有工作,年纪也大了,也没有钱,与原告相比更加没有抚养能力。原告梁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同居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周某乙的事实;3、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甲对证据1、2、3均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周某甲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3月相识,于2011年6月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2年10月,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周某乙跟随原告生活。2012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由被告抚养周某乙,并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另查明,周某乙自2013年1月17日起跟随被告生活。截至2013年2月5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女儿周某乙,周某乙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由被告抚养周某乙,本院认为,周某乙未满周岁,需要母亲的悉心呵护和照料,原告作为母亲,相比已年满五十的被告,更适合抚养周某乙,也更利于周某乙的成长;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周某乙的生父,应当负担周某乙的抚养费直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当庭表示愿意负担1500元/月,本院对该金额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仅提供了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扣除原告认可的被告已归还的3万元,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对于该2万元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因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某与被告周某甲共同生育的女儿周雁雯由原告梁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周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至周雁雯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周雁雯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并于每月的十五日前付清。二、被告周某甲归还原告梁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赖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