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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红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