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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卫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卫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冯辉阳,经理。申请人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5389590(票面金额为950000元,出票人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江西省顺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2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资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身判决。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