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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天兴镇。委托代理人周其兴,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