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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也舒与邝英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也舒,邝英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唐也舒,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乃琼,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邝英棣,女,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也舒与被告邝英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也舒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也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也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4元,由原告唐也舒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