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聂逢慧、朱召烈与刘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逢慧,朱召烈,刘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聂逢慧,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朱召烈,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佳,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聂逢慧与被申请人朱召烈、刘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召烈、刘佳所有的沂南县XXXX小区1号楼中单元5楼东户楼房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聂逢姣所有的鲁Q2XX**号车辆一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0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召烈、刘佳所有的沂南县XXXX小区1号楼中单元5楼东户楼房一套,证号为2012XXXX号。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