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倴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唐山三慧纸业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唐山三慧纸业有限。本院在执行刘磊与唐山三慧纸业有限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川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