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与徐正军、王道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徐正军,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负责人林吉贵,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才常,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正军,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道岩,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盛俊生,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贺继龙,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诉被告徐正军、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才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军、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诉称,201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李贵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徐正军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其他人为共同保证人,对被告徐正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向被告徐正军发放贷款6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1月23日至2012年1月20日,月利率为9.68‰,现仍欠本金5820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徐正军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后来偿还了本金1800.00元,以后慢慢偿还。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被告徐正军与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徐正军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5日,借款用途为养殖。同日,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及李贵进与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徐正军可以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0元,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及李贵进为借款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二年。2011年1月23日被告徐正军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利率为9.68333‰。2011年1月19日被告徐正军偿还本金1800.00元。剩余本金582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偿还。原告追偿未果,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李贵进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凭证》、《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正军在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借款60000.00元,并由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及李贵进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徐正军拖欠不还欠当。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徐正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由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李贵进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徐正军、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借款本金582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23日至2011年1月29日,按本金60000.00元计算。自2011年1月30日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58200.00元计算。以上利率均按约定月息9.68333‰计算)。二、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道岩、盛俊生、贺继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正军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汤之清陪审员 赵海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