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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某华与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华,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