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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进财与被执行人赵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财,赵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财,男,汉族,1945年4月22日生,延安市宜川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宜川县。被执行人赵京春,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延安市宜川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刘进财申请执行赵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依法发出(2011)宝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进财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进财于2013年1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2月26日来法院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理由因已私下同被执行人赵京春协商处理好,不再要求法院予以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