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友军诉被告陕西益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军,陕西益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陈友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益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62号。法定代表人:王社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萌,男,该公司员工,住本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军诉被告陕西益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元人民币,原告陈友军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友军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