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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7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张聪敏。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