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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与广州昆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仲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沥通贸易有限公司、许林青、陈秉辉、陈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广州昆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仲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沥通贸易有限公司,许林青,陈秉辉,陈南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林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虎、黄龙进,该支行职员。被告:广州昆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秉辉。被告:广州市仲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仲福。被告:广州市通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许林青。被告:广州市沥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许林玲。被告:许林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陈秉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陈南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诉被告广州昆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仲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通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沥通贸易有限公司、许林青、陈秉辉、陈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318元减半收取806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 一 凡审判员 肖  汉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晓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