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杨某,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某,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杨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