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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退还唐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米汉杰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