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方。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沈慧良。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6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