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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舞钢市商务局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舞钢市商务局,安阳市大众服务中心,舞钢市金属建材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C}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舞钢市商务局。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市场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胡艳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该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众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安钢集贸市场西段。法定代表人吕永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舞钢市金属建材贸易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商贸楼*楼。申请复议人舞钢市商务局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3)殷民执字第6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舞钢市商务局于2013年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舞钢市商务局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舞钢市商务局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海  波审判员 王  克  亮审判员 王  同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保全(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