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张继锋与郸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继锋;郸城县人民政府;吕向红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郸行初字第7号原告:张继锋,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职务:县长。第三人:吕向红,男,成年,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继锋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8日为吕向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继锋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继锋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锋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张传兵审判员 赵文学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