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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执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金星申请复议执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星,姜锦冲,江苏田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复字第00006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张金星。委托代理人杨中伟。申请执行人姜锦冲。被执行人江苏田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勇。本院在审理申请复议人张金星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执异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过程中,张金星又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张金星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陈新源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