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麻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麻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明清。被告:杭州麻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麻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438元,由原告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