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钟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跃文,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兰,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白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6070元的财产;冻结原告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16070元。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北京龙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607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1607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