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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谢学天与郑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天,郑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号原告:谢学天。被告:郑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天为与被告郑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翁康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学天对被告翁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谢学天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