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谢学天与郑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天,郑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号原告:谢学天。被告:郑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天为与被告郑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翁康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学天对被告翁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谢学天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