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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电影制片厂与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00号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丁泽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宁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张 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