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544-2号原告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担保人南宁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被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544-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合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南宁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桂A×××××、桂A×××××混凝土搅拌车三辆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