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丁美巧与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丁美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保卫。委托代理人:李夏冰、徐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美巧。上诉人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美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华华裕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