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与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孔光平。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桂玲,该村村主任。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广生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赵会娟。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