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初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席有俊与陶善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初第00070号原告席有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唐安社居委唐安组。被告陶善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号*栋***室。原告席有俊与被告陶善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侵权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8198.4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陶善明,因未能提供明确的住址,无法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有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