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薛永贵与被告曹悦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贵,曹悦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薛永贵。委托代理人王丽萍,系沈阳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悦明。委托代理人赵春杨,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永贵与被告曹悦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永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永贵撤回对被告曹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永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显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