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王骏,行长。委托代理人阮长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房培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静,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久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