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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3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霍建军与魏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建军,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3035-1号申请人霍建军。被申请人魏巍。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安民保字第30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的京J×××××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魏巍申请以现金作为抵押,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的京J×××××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亚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