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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应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应育红,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份证号码:340123196202230310。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应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5幢302房屋一套、合肥市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A2811、2812,2813房屋三套属于被执行人王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田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5幢302房屋一套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田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A2811、2812,2813房屋三套。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