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某镇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某镇某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郑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某镇某组。负责人郑某乙,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某镇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