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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槐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方伯江与邹建林担保追偿权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槐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实力荣祥花园9号楼2单元709室。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槐执字第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磊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