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民初字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廖利平与吴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利平,吴远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442号原告廖利平。被告吴远和。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利平与被告吴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俸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远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利平诉称,被告吴远和需用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12日向原告廖利平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吴远和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吴远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吴远和未提出答辩意见及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远和需用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12日向原告廖利平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吴远和一直未还,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公民之间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吴远和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引起纠纷,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原告廖利平主张要求被告吴远和偿付利息,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远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廖利平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远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俸云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