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霍德成与徐加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283号原告霍德成。被告徐加胜。原告霍德成与被告徐加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德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