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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霍德成与徐加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283号原告霍德成。被告徐加胜。原告霍德成与被告徐加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德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