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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