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鹤山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梅与被告张贵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鹤山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王庆梅,女,1966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水清,男,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贵君,男,1964年1月6日生。原告王庆梅与被告张贵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庆梅于2013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庆梅负担。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