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田有基与李永录民间借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基,李永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田有基,女,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粮农。被告李永录,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基与被告李永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基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才年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生梅 来自